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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公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22 08月
作者:小微|{/foreach}{/if}

三部门联合公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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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部门联合公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周圆)记者22日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日前联合公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部门联合公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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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人介绍,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2024年6月,国务院公布《稀土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国家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具体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

办法明确,国家对稀土开采和稀土矿产品的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的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程序方面,办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拟定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将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稀土生产企业,并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

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方面,办法要求稀土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时将本行政区域内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总体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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