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企业融资政策支持背景下我国担保公司投担联动实践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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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是我国科创企业发展的重要,担保公司作为政策传导枢纽,可推动金融资源向科创产业集聚。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大对科创企业的支持力度,其中也对担保增信提出明确要求。2024年,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是聚焦担保业务的专项政策文件,其中提出“创新业务联动模式”,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与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方”)合作,形成投担联动机制,为科创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2025年5月,中国人民和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公告》(以下简称“8号文”),提出需完善科创债券风险分担机制,明确鼓励担保公司为科创债券发行提供支持。担保公司既可以直接为科创企业债券融资提供信用增级,也可以通过为股权投资机构发债增信来间接支持科创企业股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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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公司而言,投担联动以及8号文要求建立的科创债券风险分担机制,为担保公司支持科创企业开辟了新渠道。此前,我国担保公司因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平均担保费率低至1%,却需要承担100%代偿责任,整体来看收益与风险不够匹配。同时,担保公司所服务的科创企业大多处于高风险初创期,且难以分享企业成长红利——这些企业一旦符合银行的直接融资条件,便会脱离担保体系,出现优质企业解保流失、风险较高的企业被动留存的“沙漏效应”。投担联动作为一种平衡风险与收益的机制,将股权投资嵌入传统债权担保框架,可延长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周期,将业务与企业成长相捆绑,通过股权收益有效弥补传统担保业务中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不足,并推动担保公司将市场化探索定位于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本源,为解决担保行业长期存在的业务逻辑悖论提供了新思路。
对科创企业而言,投担联动的本质在于构建“股权+债权”的协同融资模式,该机制使得科创企业可通过担保增信同时获得债权和股权融资,有效弥补早期研发阶段的资金缺口,同时规避纯股权融资带来的过度股权稀释问题。这种股债结合模式通过债权约束机制与股权增值预期的双重效应,不仅优化了企业资本结构,还提升了公司治理效率。
国内投担联动的实践情况
我国担保公司对投担联动模式的探索可追溯至20世纪末。经过20余年的实践发展,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成为行业典范:前者通过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构建集团内部投担联动生态,成功培育了数百家上市企业;后者创立瞪羚基金,创新推出“担保费减免+衍生期权”“基金投股权+担保担回购”等产品组合,为行业提供了创新范式。
然而,早期投担联动业务呈现明显的区域分化特征,主要由创新资源集聚地区的头部担保公司主导,其他地区机构虽有个别尝试,但规模有限。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该业务对担保公司传统风控体系形成挑战,且投担双方缺乏联动基础,难以找到利益契合点,制约了行业的整体发展。
随着我国深入推进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地方政府积极构建科技创新生态体系,为担保公司开展投担联动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8号文的出台给担保公司创造了合作切入点,也促进不同机构在投担联动机制中各施所长、优势互补。
投担联动实践模式探析
(一)分析维度
担保公司在开展投担联动业务时,主要面临三方面问题:一是主导权划分问题,投资方与担保公司的客户筛选标准差异直接影响担保风险;二是联动机制选择问题,双方隶属关系差异影响沟通效率、运作成本及合作成效;三是投资类型选择问题,不同类型的风险特征决定了担保公司介入股权投资的潜在风险水平。
1.主导权划分
一是投资方主导,担保公司提供推荐名单(通常为存量在保客户),由投资方确定投担联动企业。
二是担保公司主导,投资方提供推荐名单,由担保公司确定投担联动企业,随后向银行提交担保贷款需求。
整体来看,投资方主导模式的风险普遍低于担保公司主导模式,主要是因为担保公司主导模式会新增担保规模。
2.联动机制选择
一是部门联动,在担保公司组织架构中内设投资部门,履行投资职能。
二是母子公司联动,担保公司设立控股投资子公司,由其承担投资职能,以保证业务独立性。
三是集团子公司联动,在集团框架下,担保职能以及投资职能分别由体系内的担保子公司、投资子公司承担。
四是担保公司与外部股权投资方联动。
以上模式随着投担双方隶属关系的疏远,联动效率呈递减趋势,投资管理能力与风险隔离效果则相应提升。
3.投资类型选择
一是认股选择权。担保公司在给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时,与被担保企业签订认股权证协议,明确规定行权要素,包括时间、价格、份额等。通常认股权证的有效期为3~5年,认购比例占企业总股权的比例较低。在退出时,担保公司可通过直接行权、转让或回购等方式获得股权溢价并实现收益,也可通过财务费方式获取投资收益。
二是直接投资。担保公司在给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时,投资方对其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收益根据协议约定在投资方与担保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投资不设定具体退出时间,一般通过适时出售或转让投资股权实现退出,投资收益根据协议约定在投资方和担保公司之间进行分配。
三是设立基金。投资方、银行、担保公司共同设立基金,来投资标的企业。三方在投资基金中各自认购一定额度的有限合伙(LP)份额,一般不超过基金募集总额的30%,剩余资金主要依靠市场募集。该模式的总融资规模较大,可对应单体项目,也可对应若干子项目。通常,该模式具有较强的政府引导属性,担保公司在其中主要履行增信职责,政府通常会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弥补担保公司可能出现的损失。
以上模式复杂度逐渐递增,投资风险与管理要求同步提高。
(二)投担联动模式分析
对上述维度进行交叉,可构建投担联动的24种组合。笔者从风险、联动效率、投资管理等方面分别对组合结果进行分析,结果如表1、表2所示。其中,采用“投资方主导+部门联动+认股选择权”的组合,可在既有担保业务基础上嫁接股权投资,适合基层担保公司进行初期探索。而“投资方主导+集团子公司联动+直接投资”组合,即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已形成的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为集团型担保公司提供了参考范式。
需特别指出的是,部门联动模式在投资能力方面普遍存在不足,且难以实现有效的投担风险隔离,而直接投资与基金模式对风险隔离机制及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担保公司主导的认股选择权模式虽然属于后行权产品,但需要对企业进行主动筛选并新增担保规模,对机构的投资专业能力也提出较高要求。因此,以上情况(表1、表2中灰底色部分)不建议采用部门联动模式。
投担联动面临的困难与对策建议
(一)主要困难
一是面临业务转型压力。第一,担保公司的批量化融资担保业务凭借规模效应和风险分担机制,已成为当前业务发展的重点,推动担保业务从单户运作转向标准化批量模式。与此不同,投担联动业务需要“一企一策”,要求担保公司回归单户运作。第二,科创债券增信虽是担保公司新的发展方向,但该业务单笔担保额度和风险敞口通常较大,若不创新业务模式,难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第三,在担保公司内部,投担联动业务与传统业务多由不同部门或子公司独立运营,业务逻辑、风控标准及考核体系存在显著差异,虽然都面向科创企业,但两类业务存在协同障碍,制约了资源整合与业务联动效能的充分发挥。第四,担保公司尚缺乏既懂担保又懂投资的专业化人才,难以高效组建投担联动团队并完善联动机制、优化业务标准、重构业务流程。
二是资源传导效能有待提升。当前,对投担联动的理论研究相对匮乏,已有实践对中小型担保公司的实践指导作用有限。若省级龙头担保公司能够将市场化业务资源注入市县级担保公司,将显著提升中小型担保公司开展投担联动业务的可操作性。然而,现阶段这一传导机制尚未建立,不同级别担保公司间缺乏系统性的资源共享平台,基层担保公司难以获取市场化业务的资源赋能,制约了投担联动模式的下沉应用。
三是投担双方有待磨合,合作机制尚需完善。投担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参与主体之间的高效协作。投担双方在客户挖掘、项目尽职调查及存续期管理等环节的深度协作,需要以信息共享与重大事项联合决策机制作为保障。然而,在合作初期普遍存在双方信任缺失、业务逻辑分歧等情况,通常需要经历多轮磨合,才能构建适配的联动模式并实现常态化运转。此外,风险分担与收益分配机制涉及科创企业、债权方、投资方、担保公司等多元利益主体,谈判协调难度较大,在利益博弈中,担保公司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四是投资退出机制有待完善。目前,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募股(IPO)、股份转让和股权回购。然而,科创企业IPO数量较为有限且上市周期较长,股份转让和股权回购方式也经常受到卖方市场的局限以及国资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约束。对担保公司而言,无论是在退出时间还是投资收益分配上,通常都不掌握主动权。相对而言,认股选择权因其明确的行权期限及后端行权机制,具有风险可控性特征,对初涉投担联动的担保公司适配性较高。不过,受认股权证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的制约,中小型担保公司采用该模式的可行性仍面临挑战。
(二)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能力建设与业务转型。担保公司应以投担联动创新为契机,打造复合型人才队伍,在传统担保逻辑基础上叠加前瞻性投资视角,完善现有业务模式及管理机制。在政策性业务层面,可着重研究前文所述担保公司主导的联动模式,在银担合作中构建双向赋能机制,重塑合作话语权并提升担保风控能力。在市场化业务层面,受能力所限,多数担保公司短期内难以覆盖科创债券的全部主体,可通过地方产业类投资平台增信业务起步,逐步提升市场化业务能力。在业务协同层面,可通过创新机构设置、构建综合考核体系等方式,打破政策性与市场化业务间的协同障碍,优化内部信息化系统,推动业务协同发展。
二是完善投担联动资源传导机制。具备投担联动实操能力的省级担保公司可主动承担区域内投担联动模式的推广工作。一方面,通过深耕政策性业务场景下的投担联动业务,形成可复制的操作范式,为市县级担保公司提供业务样板;另一方面,构建市场化资源共享通道,将科创债券增信业务中积累的资源通过制度化路径下沉至市县级机构,为基层创造联动条件。与此相对应,在传导机制设计上,可探索双向驱动模式。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统筹传导,即依托担保体系,建立投担联动统筹机制,由省级机构牵头制定业务标准、提供支持,助力中小担保公司突破资源与能力瓶颈;另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协同创新,即鼓励市县级担保公司组建区域投担联动联盟,通过地方政府牵线搭桥,主动对接区域产业投资平台,借助其产业投资专长弥补自身短板。同时,具备条件的市县级担保公司可与省级机构进行科创债券分保合作,提升在投担联动中的议价能力与资源获取权重。
三是多维度整合资源,优化运行环境。第一,深化与科技主管部门的政策协同,争取针对科创企业的奖补政策及数据资源支持,建立名单互认机制,扩大优质客户储备池,实现目标企业的筛选与动态管理。第二,强化与地方政府及园区的风险共担合作,利用前期城投平台债项担保、园区担保等业务打下的良好基础,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区域风险防范化解方面的优势,探索共建投担联动风险资金池及风险化解机制。第三,借助在数据挖掘与智能分析领域的优异表现,依托基金业务平台上线以及省市区域性平台搭建等契机,完善数据交互共享机制,积累行业信息。第四,以《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等政策为抓手,增强担保公司在投担联动中的话语权,扩大投担联动客户覆盖范围。同时,以早期政策性担保业务为切入点,以投担联动模式为纽带,为与成熟期企业的再融资合作预留可能性。
四是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第一,充分借助地方政府在产业升级、招商引资及区域经济扶持中的政策统筹优势,加强与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深度协同,依托政府资源与产业布局优势构建多元化股权退出渠道。第二,探索省市级担保体系内的股权退出统筹机制,推动自上而下的认购权转让模式创新,通过建立批量化、标准化、流程化的系统转让机制,实现科创企业股权、期权转让的高效化与规范化运作。第三,加快推进区域股权市场建设,完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功能,强化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联动效应,为科创企业提供更具灵活性的资本退出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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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家珍.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模式特征、问题与建议[J]. 西南金融,2021(4).
(作者: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评审管理部杨蓓,本文原载《债券》2025年6月刊)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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