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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应当加强对正回购方投资者的准入管理和持续期风险管理

16 01月
作者:小微|{/foreach}{/if}

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应当加强对正回购方投资者的准入管理和持续期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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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1月16日消息,中国结算起草了《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结算表示,中国证券业协会曾出台过《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但目前已废止。为完善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间的协议安排,健全制度规范体系,更好防范和控制通用回购风险,中国结算起草制定了《协议必备条款》及《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应当加强对正回购方投资者的准入管理和持续期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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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主要内容看,《协议必备条款》及《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明确了回购担保品质押和清算交收环节,正回购方投资者和结算参与人应当履行的风险管理责任和清算交收责任。强调通用回购正回购方投资者应当就其融资还款义务向结算参与人履行交收责任;结算参与人应当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交收责任。

  此外,结算参与人应当加强投资者准入和持续期风险管理,并且根据投资者实际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的风控措施。对于不符合投资者管理要求情形的,结算参与人可以拒绝投资者交易结算委托;对于结算参与人拒绝委托后,仍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结算参与人有权暂不交付其融入资金直至其了结相关交易。

  对于违约处理及相关法律责任,《协议必备条款》及《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明确,在投资者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结算参与人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责任后,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将违约投资者的回购担保品划转至其证券处置账户中。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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